因员工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被罚210万

5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因存在员工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等7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10万元。

具体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是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流入房市;

二是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是贷款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挪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四是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在工商企业兼职;

五是员工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六是贷款资金被他人使用;

七是理财代客操作。

台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罚款2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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