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重庆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410号提案的复函》,回应了全流程线上开户的相关问题,表明“商业银行开户时识别客户身份是其法定义务,当前全流程线上开户条件尚不成熟”,内容为:
一、根据疫情防控的特殊需求,监管部门出台多项针对性管理制度
一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人民银行总行于2020年2月下发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结算工作有关要求。提出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在有效防控风险、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和开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综合运用远程视频、人脸识别、电子证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等安全有效方式为企业开户提供便利。人行重庆营管部积极落实人民银行总行部署,组织全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账户管理要求,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账户服务,充分满足防疫救助的各方资金使用需求。去年以来重庆辖区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按照上述管理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的开户服务,解决滞留境外的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办理企业银行账户服务需求。二是重庆银保监局向辖区商业银行印发《关于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有关工作的通知》,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支持政策精准性、直达性。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政策引导和工作督导,组织重庆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基础金融服务,保障金融服务畅通,切实维护消费者核发权益。
二、商业银行开户时识别客户身份是其法定义务,当前全流程线上开户条件尚不成熟
商业银行在开户阶段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是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采取措施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党中央、国务院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下,重点治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问题。实践证明,银行账户开户审核对于堵截不法分子虚假开户、买卖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作用。此外,我国数字身份认证技术和方式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标准,在线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可靠性难以保障,企业和个人被他人冒名开户的可能性较大,对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开户转移非法资金。允许全流程线上开户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会同相关部委把握好度,充分平衡好安全和便捷的关系,共同研究决策。
多次提及的远程开户
此前,2020年1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曾对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小银行线上数字化转型的建议作出了答复。
对于王天宇提出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远程开户”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尚需统筹考虑相关工作。
已发布的相关文件有《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这些文件规定,可通过线上渠道为个人开立II、III类银行账户,这有利于扩展中小银行的经营空间,提升线上获客能力。远程开立个人I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统筹考虑国家金融安全形势、金融科技发展、客户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也需要平衡银行账户开立的便利性与安全性的关系。目前,基于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开展远程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可靠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远程开立I类账户的技术基础尚不牢固。为防范通过互联网大量开立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需审慎研究远程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指出,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
在“鼓励运用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进行客户身份认证,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2020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渠道和科技手段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开展风险评估、进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应遵循的管理要求。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启动了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拟对贷款面谈、非现场调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研究完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而对在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采取怎样的措施核实借款人身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
在“通过线上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称,有关监管制度中已进行了明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对于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其线上等渠道销售理财子公司产品,目前不存在制度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也指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工作,通过推动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统筹数据管理完善相关监管。
本文综合整理。发布者:pos139,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pos96.com/html/1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