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支付之家网报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后“恶意拒付”的案件,被告人最终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2018年12月11日至同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本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分别在POS机上成功刷卡套现人民币共计54,011元,用于个人花销。嗣后,黄某某又向发卡行谎称上述消费当时未成功,系事后改用现金支付交易,并出具相关虚假情况说明及收据等骗得银行同意退还该笔交易金额,致使POS机支付结算机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54,011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决定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后再以虚假理由向银行申请退款的手段骗取钱款。后徐某某使用本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黄某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6,799元,但因他人原因未及时获取到套现款。在黄某某的指导下,徐某某为转嫁损失,仍按原先预谋向发卡行招商银行谎称上述消费当时未成功,改用现金支付完成交易,并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及收据等向银行申请退款。在银行明确告知资金结算成功的情况下,黄某某与徐某某重新组织虚假申请材料,再次以上述虚假事实骗得银行同意退还该笔交易金额,致使POS机支付结算机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16,799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在家属协助下黄某某退赔赃款54,011元及缴纳代管款70,000元;徐某某退赔16,799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赃款,故可以从轻、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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