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卖征信报告915份非法获利20余万元,获刑3年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根据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本溪银行一职工李志远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志远于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网络认识“妮子”,通过由“妮子”提供人员的身份信息,由李志远在位于本溪市平山区东明的本溪银行普惠金融部,利用其职务便利,伪造袁某、林某等人员在本溪银行办理业务的事实,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并将查询后的征信报告以每份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妮子”,并计出售个人征信报告915份,非法获利人民币232250元(已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李志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显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随着社会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日趋严重,社会上不断出现了大量兜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个人信息安全,又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

商业银行是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的重要机构,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存款信息、信用记录等,银行天然更应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对于银行职员来说,因其工作性质,通常能够接触到客户较为隐秘的个人金融信息,比如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在此情况下,少部分员工可能因为利益问题,进行客户信息贩卖。

事实上,类似的银行员工贩卖信息案件并不少见。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在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淮安农商行韩桥支行及凌桥支行的两名大堂经理,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合计获利超2.4万元。

2020年,江苏淮安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案件所涉金额达2000多万元。在该案件中,警方发现了一名某银行职员参与其中,其仅依靠帮忙查询银行卡信息,一年就可以获利超过30万元。据该银行职员表示,他查的每一条个人信息价值80到110元不等,并认为此行为只是违反银行“不允许泄露客户信息”规定,不知道可达到“违法犯罪”程度。

根据警方调查,其中的嫌疑人以利益诱惑了上线查询渠道的银行员工,达成“合作”。银行员工将信息卖给他,他再进行下一步的分售。某总程度上,银行员工其实是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上处于首个环节,其后面还有中介,中介之后还有各种分销商,如此形成了层层代理。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从立法层面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范围,确定了“识别+关联”的个人信息认定标准。同时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贯穿于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不仅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还包括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等,这无疑对银行员工防范侵犯个人信息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银行员工贩卖信息案件频发,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内控制度不完善。为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近年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多。

自去年来,在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出的行政处罚中,“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已成较为常见的违法类型。比如今年1月6日,东亚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处以1674万元罚款。

而在银保监会的通报案例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池子事件”。根据通报,中信银行因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2021年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罚单显示,中信银行因此事被处罚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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