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付,多人被抓 某支付公司涉案

据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其母亲朱某甲名义注册成立了临沂市**服务中心,并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开通临沂市**服务中心的对公账户,账号分别为:16100104192********、531901880********、81125010117********,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平台开通临沂市**服务中心的“备付金”账户,开通“代付”业务,后又安排他人开发“代付后台”系统,并雇佣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期间,马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客户将钱款转入临沂市**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被告人侯某某负责持工商银行、光大银行U盾将钱款转入临沂市**服务中心在**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的“备付金”账户,李某某负责在临沂市**服务中心的“代付后台”开通客户商户平台以及充值、调账至客户商户,后客户可以自行将钱款进行支付,李某某还负责记账、计算介绍费等。2019年7月至12月,马某某等人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7485155.28元,其中马某某、李某某参与数额为57485155.28元,侯某某参与数额为42635272.9元,马某某获利664869.58元。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人在北京见面,约定张某和陈某联系需要“代付”客户,马某某提供支付通道。马某某向客户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张某、陈某和需要“代付”客户谈分成数额,张某、陈某提成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实际所获得的分成再由张某和陈某五五分成。

2019年8月份以来,张某、陈某通过微信找到多名客户,明知客户所需要“走账”的资金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介绍给马某某走账,马某某管理并带领李某某、侯某某等人,明知资金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向他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张某、陈某介绍走账资金数额为16133370.29元,二人共获利31031.12元,其中张某分得13668.31元,陈某分得17362.81元。经查,张某、陈某介绍支付结算的数额中,有93775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其中包括凤台县居民朱某乙被他人诈骗的14990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居民白某某被他人诈骗的219980元、安徽省固镇县居民朱某丙被他人诈骗的15590元、山东省安丘市居民祝某某被他人诈骗的79185元、江西省井冈山市居民彭某某被他人诈骗的108005元、福建省漳州市居民游某某被他人诈骗的5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永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张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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