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对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分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甚至是多多益善。银行卡越多,可以进行的资金流转就越复杂,被发现的概率就越低。
参与资金流转的银行卡根据所处的环节、用处不同,一次进入的资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往往一天流水就可以多达成百上千万,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从来没有见过自己的银行卡里有过这么多钱。
有一些人见财起意,对这些钱动起了歪脑筋。
黑吃黑:就赌对方不敢报警
老王,一个外地打工的中年人。2020年7月,他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自己儿子小王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出售给网名为“江南”的人,共获利1600元。
“江南随后提出”让老王去西双版纳开展办理实名制银行卡业务,并许诺月薪6000,包食宿。财帛动人心,老王便答应了“江南”,来到了西双版纳,谁知“江南”却并不打算履约,两人争执不休。
老王不远千里来到西双版纳就是为了求财,没有见到钱财如何甘心?正巧他知道自己儿子小王名下的银行卡还在被用来转账,于是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为什么不来个黑吃黑呢?对面干的要么是赌博要么是诈骗,就算钱被吃了也不敢报警!
老王料定了这些人的心态,打定了主意,打电话指挥小王去银行将银行卡挂失、补办。
果然,卡里有钱,对方也如他所料没有报警,一切都显得很顺利。
被爹坑:小王被传唤
2020年7月,与老王、小王素不相识的小韩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询问其是否关闭注销360借条,如不注销会影响征信。
反诈骗意识薄弱的小韩没有过多思考,加上了该男子的QQ,按照对方的注销要求,其下载了App,并将360借条中的额度借出后给对方指定账户转了过去。
随后,该男子又告知小韩他名下的微博、交通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个借贷平台均需注销,小韩便按照指示从各大平台借出贷款转入对方指定账户,金额累计499986元。当小韩向对方索要转出的钱时,该男子让其等待片刻,随后便失去联系。
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小韩立刻报了警,侦查机关经梳理资金流向,发现其中一笔2.5万元资金的动向,而这笔钱正是转到了小王挂失补办的银行卡里。
警方立即将小王传唤到案。而此时小王已经将卡里的7.2万部分转给了母亲、奶奶,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消费,另外转给了老王1.2万。
小王面对警方的审讯一脸错愕,他不知道自己的卡被用去做了什么,也不知道卡里的钱是什么来源,他只是听从了老王的命令。
就这样,老王出现在了警方的视野里,并在2020年11月被警方抓获。
终落的一场空
警方以老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老王前后实施的行为系基于两个不同犯意。
首先,老王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转移,支付结算金额达76万余元,其中2.5万元系本案被害人转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老王在云南接收银行卡的过程中,因明知王某乙账户内可能有违法犯罪的赃款,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属于另起犯意。其明知卡内资金是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卡内7.2万余元非法占有的行为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
2021年3月31日,老王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黑吃黑”多有发生
2019年,福建有两名大学生,在卖掉银行卡后,两个人通过挂失销户取现等方式,将汇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共17.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杭州有两位男子将银行卡和U盾以300元卖掉,看见有钱进入账户准备“黑吃黑”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随后被捕。
今年6月2日,高邮公安局甘垛派出所在审查电信诈骗嫌疑人时,对方向民警倒起了苦水,称自己骗来的钱全部被别人给骗走了。随后警方抓捕了施行黑吃黑的四人。
6月18日,晋江警方抓捕6人,这6人在银行卡四件套交易中上演“黑吃黑”,其中2名男子还遭到4名同伙的非法拘禁。
近几年类似的案件多有发生,大部分人都像老王一样看准了犯罪分子遭遇“黑吃黑“不会报警的想法,却忘记了如果卡内的钱本身就是诈骗、赌博来的不法资金,被发现只是时间问题。
断卡将会越来越严厉
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并举行新闻发布会。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表示,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方面,接下来要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检察、法院、通信、金融等部门,打团伙、摧网络、断通道,严厉打击、整治、惩戒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现在,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去年10月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意见二》的发布,可以预见未来针对“两卡“非法交易的打击强度将会再次上升,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定罪也将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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